或者做出一些本来不应该做的事

       有些人缺乏自我克制能力, 遇见不顺心的事情, 动不动火冒三丈。还有些人在与别人谈话的时候, 因为一时的冲动, 把一些不该说的话全都告诉给对方, 或者做出一些本来不应该做的事。

       无论如何, 冲动确实不利于社交活动的顺利进行。它主要有两个危害:第一, 与易冲动的人打交道, 说话做事得非常小心, 说不定某一个词语或一个手势就会触犯他的忌讳, 造成沟通障碍; 第二, 易冲动对于冲动者本人也没有好处。很多人事前反复告诫自己, 哪些话不要说, 哪些事不要做, 可是一到节骨眼上, 还是忍不住说了不该说的话或做了不该做的事, 事后又懊悔不已。

       人们一般不愿与易冲动的人来往。香港的一位姓李的律师最怕同那些容易冲动的客户打交道。他说:" 在与客户接触的时候, 最好在开始的时候就仔细观察他们, 摸清他们的性格特点。如果碰到的是一位很容易冲动的客户, 最好还是躲着点, 否则肯定会被他弄得非常被动。因为涉及到权利问题, 所以谈话的时候他们会非常敏感。如果对方动不动就激动, 就很难与他沟通。有的时候, 想把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向他讲清楚也会感到很困难。有些人的自制能力非常差, 本来已经提醒他什么话不应该说, 什么话可以说, 可是, 到了法官和陪审团面前, 他一激动, 把那些不该说的事情全说了, 而那些该说的反而全忘了。碰到这样的人, 往往很难控制局面。有时能赢的官司, 因为他们的激动, 反而给输掉了。结果他还会指责律师没水平。" 容易冲动的人大多数也比较直爽, 思考问题的方式比较简单, 一般不愿意往深里想。他们对那些复杂的事情不感兴趣, 所以碰到问题很容易冲动。冲动在每个人身上都会发生, 只不过不同的人克制冲动的能力不同。社会交往是人与人相互沟通, 靠的主要是语言的交流, 当然还包括非语言交流( 体态语和事件暗示等) 。情绪激动往往会妨碍交流时的语言逻辑和思维逻辑, 从而导致沟通障碍。所以, 要想使社交行为顺利进行, 就必须训练自己, 提高自我克制的能力, 养成三思而行的好习惯, 决不可像火药碰不得火星儿, 决不可动不动就一跳八丈高。

       如何增强自我克制的能力? 首先应该多读书, 学习一点逻辑知识, 提高一下思维水平, 养成有条不紊的习惯; 还要多读一些历史书籍, 养成总揽全局的思维习惯; 读一些兵书, 学习一点战略思想; 最后, 还要学习一点心理学, 注意分析讲话者言语背后的深层含义, 不能只闻其言而不知其意。通过学习, 培养遇事三思、处变不惊的冷静头脑。只有这样, 才不会轻易为几句话所冲动。

       美国的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

       综合法学亦称统一法学, 是2 0 世纪4 0 年代出现于西方法哲学界的一场影响颇大的法学研究运动。综合法学主张各主要法哲学流派应捐弃前嫌、抛弃本学派的狭隘主张, 吸收各家所长而融合于一体, 以建立适当的法哲学。

       首倡综合法学的是曾任美国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学会会长、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美国分会会长的霍尔, 他曾先后出版《统一法学》、《法理学中的理性和现实》、《从法的理论到统一法理学》和《法理学基础》等著作。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和政治学教授博登海默从2 0 世纪5 0 年代起就响应霍尔的倡导, 后来出版了影响巨大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理学和国际法教授斯通致力于综合法学运动, 也先后出版了《人类的法和人类的正义》、《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理》等著作。另外, 参与并推动综合法学研究运动的还有德国的费克纳、美国的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等人。

       综合法学认为, 自然法学仅仅注重法的理性和道德内容, 谈论抽象的法的价值而忽视实证法律; 社会学法学和分析法学虽然重视实证法律研究, 但前者关注的是法律的事实因素, 后者分析的则是法律的形式因素, 它们都极力回避法的本质问题。霍尔认为这种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法学理论是一种谬误, 现实所需要的是各种法哲学方法论中有价值的因素的统一。博登海默则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 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 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 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 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因此, 任何视向单一的、角度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有部分益处, 但在整体上却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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