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森林草原地带的第聂伯河一顿涅茨河文化

       北、东欧森林地带的篦纹陶文化, 以制作篦纹陶器而出名。陶制品均手制, 器形多为直口、直壁、圜底或尖底类, 分大型贮器、中型炊器和小型食器等, 纹饰主要是篦纹和押捺的小窝纹等。

       东欧布格河一德涅斯特河文化, 也是欧洲新石器时代最早使用陶制品的文化之一, 其陶器均手制, 胎中有各种羼和料, 主要器形是罐、钵、碗、杯, 纹饰有用河蚌壳押捺的假指甲纹, 还有阴线纹、篦纹、窝纹等。

       东欧森林草原地带的第聂伯河一顿涅茨河文化, 陶制品均手制, 陶胎掺草或砂, 器类有尖底罐、小平底罐、钵、碗。纹饰满饰器表, 口沿常施一排圆窝纹, 器身饰篦纹、戳刺纹、划纹、绳纹, 附加堆纹等。

       克里米亚半岛新石器时代文化, 陶器亦均手制, 一般是灰陶, 胎中掺草、石灰石细粒、石英砂或贝末, 器类有大口圆腹的尖底器或圜底器, 纹饰有划纹和戳刺纹等。

       ②青铜时代的陶、泥制品。爱琴文明基克拉泽斯文化, 陶制品典型器物是一种有柄平锅状器, 另见有罐、钵等器皿, 器表有的施饰简单的彩绘, 有的施饰以螺旋纹为母题的刻划纹。

       爱琴文明米诺斯文化( 克里特文明) , 陶制品的工艺技术水平达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阶段。其属旧王宫时期的彩陶制品, 精美绝伦, 遐迩闻名( 因最初发现于卡马雷斯山洞, 故又称为卡马雷斯彩陶) 。彩陶制品种类繁多, 有各种造型美观、独特的罐、钵、杯、碗、花瓶等生活器皿, 彩陶风格一般是以黑或暗青色为底, 用白彩绘制植物纹或其它图案, 再间饰红色斑点, 有时或加上褐、黄或附塑立体花卉装饰。整体效果极为美观典雅, 被认为是古代世界最精美的彩陶制品之一。该时期制陶技术已达到很高的水平, 陶制品均采用轮制方法, 并出现不少陶胎极薄的" 蛋壳陶" 碗等制品。米诺斯的彩陶制品, 在王宫时期之前便已开始流行, 到旧王宫时期制作技术和流行趋势均达到全盛阶段。除陶器制品外, 在克诺索斯、费斯托斯等王宫遗址中, 也发掘出制作彩陶的作坊址。此时期的陶制品, 开始被利用到墓葬中用作棺具或葬具, 如陶棺葬便是用陶棺或罐类物作死人敛具的。米诺斯文化新王宫时期的彩陶制品。在工艺水平上继承了旧王宫时期的传统, 并以彩陶底色变浅, 以黑、褐颜色绘制花草、海生动物等, 以舒展新颖的面目区别于前期。此时期也流行陶棺葬具, 陶棺外壁常见有表现祭祀场面的图画。米诺斯文化的泥制品, 主要见于旧王宫时期的泥棒、泥球、泥板。这些泥制品上, 通常线写有简单的象形文字符号, 符号内容涉及人体各部位、工具、牲畜、农作物以及日月星辰等, 个别与古埃及象形文酷似, 反映了两者间的文化联系, 除线写象形文符号泥制品外, 还有一种属象形文系统的费斯托斯圆形泥板, 泥板两面都有用字模压出的共书写有字的长篇铭文。线形象形文字泥板制品, 至新王宫时期更为盛行多见。

       研究客观精神发展

       弗里德里希黑格尔是德国思想史上一位对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异常深远影响的思想家。他既是德国主要的古典唯心主义和辩证法哲学家, 又是德国古典法哲学的主要代表。1 8 世纪末和1 9 世纪初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他著述甚多, 且都对西方乃至世界的哲学和法学思想有着深远影响。恩格斯说, 他" 不仅是一个富于创造性的天才, 而且是一个学识渊博的人物, 所以他在每一个领域中都起了划时代的作用。"

       黑格尔在法哲学方面的代表作是《法哲学原理》。在该书中他以客观唯心主义为基础, 以形而上学为方法, 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 法律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 前者指法哲学这个名称中所用的法, 即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客观精神的物化, 范围非常之大; 后者指法哲学中的第一个部门即所谓抽象法。在《法哲学原理》中, 黑格尔正是通过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篇内容, 详尽论述了广、狭两种含义的法律以及它们发展的不同阶段, 提出和阐述了一整套法律理论。

       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以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为其理论基础。在黑格尔看来, 法学与哲学密不可分,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这样黑格尔的法哲学就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带有浓厚神学色彩的基础之上。

       他认为, 现存所有事物和整个世界都以一种" 绝对精神" 为本原和基础。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分为逻辑、自然、精神三个阶段。在逻辑阶段, 绝对精神仅仅作为抽象的、纯粹逻辑的概念而存在, 自然界还没出现。尔后, 绝对精神突破逻辑阶段进入自然阶段, 产生了自然界。再以后, 绝对精神又否定自然界进入精神阶段, 出现了人类社会。在精神阶段, 绝对精神先后体现为主观精神( 个人意识) 、客观精神( 社会意识) 和绝对精神( 绝对意识) , 因而又返回到自身。其中客观精神的发展又经历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阶段。法哲学就是研究客观精神发展的三阶段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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