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学生在课堂上听课

       注意集中并不意味着一个人的注意力总是指向同一对象, 而是指我们所接触的对象可以变化, 但总方向却必须保持不变。例如:一个作家在写作时, 偶尔伏案疾书, 偶尔停笔沉思, 偶尔翻阅资料, 但注意的总方向- - 写作并未改变。一个学生在课堂上听课, 有时看看黑板, 有时看看书本, 有时做做笔记, 但注意的总方向- - 教师的讲课内容并未改变。

       一般认为, 在不长的时间间隔1 - 5 秒) 内, 注意的经常性转换是正常的, 它并不影响注意的稳定性, 在一定程度上还能缓解大脑的紧张状态, 维持注意力。当然长时间离开对象, 那就是一种分心现象。懂得注意的这个规律, 我们可以利用注意的转换来调节自己的注意力。尤其进行复杂的认识活动时, 更应该主动地促进智力活动与实践操作之间的及时转换, 才有助于引起与保持注意力。

       事物给予人们的兴趣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兴趣, 是指事物本身具有的特点能直接引起人们的兴趣, 这类事物容易使人们集中注意力; 另一种是间接兴趣, 是指事物本身的特点对人们并无兴趣, 但该事物引起的最后结果却会使人们产生兴趣, 对待这类事物, 通过意志的调节作用, 也能使人们集中注意力。

       间接兴趣几乎存在于人们自觉对待的每一件事物中, 只要人们善于发掘被注意事物的间接兴趣, 那么在这种被发掘出来的兴趣的诱导下, 就能达到集中注意力的目的。这就是集中注意力的诱导法。

       回忆一下我们的经历, 很多不感兴趣的事物无论你怎样想加强注意也无法做到, 结果常常印象模模糊糊。但是利用诱导法却可以强化我们的注意力, 鼓舞我们去完成指定的任务, 并克服完成任务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例如, 学习外语时, 不少人对记忆那些枯燥乏味的单词本身并无兴趣。但想到一旦掌握了外语, 就能阅读外文资料, 直接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 或者出国深造, 能为国家建设作贡献, 这种令人振奋的学习结果就能诱导人们集中注意力, 背好单词, 学好外语。

       借鉴西方的法哲学研究方法

       法哲学作为最基础的理论法学的学科, 还必须承担起研究法的方法论的任务。一般而言, 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统一的, 即从一个侧面说是理论, 从另一个侧面说是方法论。法的方法论应该存在三个层次, 依其实证或抽象程度的不同, 可以分为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和法哲学方法。同时, 需要指出的是, 就研究方法的一致性而言, 法哲学和法理学都离不开哲学思维的方法; 就研究方法的差异而言, 法理学除了运用哲学思维方法之外, 还可以运用具体学科的方法, 如经济学方法。

       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在现实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解决个案的方法。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补充。

       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不同。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 主要着眼于什么是法律的本体性理论, 形成一定的法律观; 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 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并生成新的法律。一般来说, 它们在领域上是明晰可分的, 但由于后者也同时具有前者的主要功能, 即回答什么是法律的问题, 在主要功能上有重合。因而, 当人们采取领域的分类标准时, 二者泾渭分明, 一旦涉及主要功能时, 又感到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

       笔者认为, 在法学方法中, 又可以分为法哲学方法和非法哲学方法。其中非法哲学方法就是自然科学方法以及社会科学方法中比较实证的方法, 如经济分析方法应属此类。

       马克思主义法的方法论是唯物辩证的方法论, 这是我国法哲学研究的根本方法。毋庸置疑, 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的方法, 但是也应积极借鉴西方的法哲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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