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交往首先要尊重对方

       在人际交往过程中, 尽管对方的身份、地位、交往需求、心理状况和所掌管的工作性质不尽相同, 但要做到友好相处、互相配合、协调一致, 却是有共同的" 规律" 可循的, 这就是要抓住以下四个环节。

       1 、尊重

       与人交往首先要尊重对方, 这是取得对方帮助和支持的前提。这种尊重, 不单单是用语言来表白, 还需要用实际行动来显示。唯有这样, 才能打消对方的疑虑, 使对方深受感动。当然对于不同的人, 其尊重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略有差异的。尊重上级, 随之而来的就是" 服从; 尊重同事, 集中表现为" 合作; 尊重下属, 更多地需要" 肯定" 和" 支持; 尊重朋友, 则表现为" 关心" 和" 帮助" 。记住, 尊重有能力、有水平的上级、同事、下属及朋友, 也许是不难做到的, 但是, 倘若你遇到的是低能的上级、同事、下属及朋友, 你能照样尊重他们吗?

       2 、了解

       友好相处、亲密合作, 必须建立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所谓了解, 就是应该尽可能周详地了解上级、同事、下属及朋友的长处和短处, 并在实践活动中尽可能使对方展其所长、避其所短。当然, 了解是互相的, 也可以将自己的长处和短处无保留地告诉对方, 以求得对方的支持和配合。

       3 、给予

       人际交往, 不可避免地需要" 给予" , 给予什么? 怎样给予? 其中大有学问。先说" 给予什么" ? 答案很简单:给予对方最希望获得的。上级最希望下属圆满完成自己交办的任务; 下属最希望获得的是上级的信任; 同事、朋友最希望获得的是困难时刻的有力支持、挫折时刻的热情鼓励以及取得成绩后的衷心祝贺。只要给予对方最希望获得的, 就能赢得对方的心。再说" 怎样给予" ? 答案也很简单:按照对方最满意的方式给予, 按照多数人最能接受的方式给予。在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时, 应当牢记" 完成任务" 必须以" 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 为前提; 在对下属表示" 信任" 时, 务必做到支持要适度、奖惩要合理、关心要适时; 在与同事、朋友相处时, 应当尽力建立一种健康纯洁的合作与友谊关系, 防止滋生庸俗、低级的拉拉扯扯作风。只有符合上述做法的" 给予" , 对方才敢接受, 才愿意接受, 才会感到最为满意。

       4 、索取

       在人际交往中, 与" 给予" 相对应的就是" 索取" 。索取什么? 回答也很简单:索取对方能够给予的、愿意给予的。每个人都希望获得上级的有力支持, 但不能随意地、盲目地向上级提出非份要求。在请求上级给予支持之前, 最好先了解一下, 上级能够提供什么支持, 愿意提供什么支持, 切忌强人所难, 招致被动。同样道理, 希望得到同事、朋友的配合或帮助时, 也最好先了解一下, 这种配合或帮助是否超出了力所能及的最大限度。在要求下属圆满完成某项任务之前, 最好斟酌一下:这项任务, 可能遭到哪些困难, 单凭下属的力量, 能否顺利完成任务? 总之, 唯有弄清对方能够给予什么, 才能摸清对方愿意给予什么; 而唯有摸清对方愿意给予什么, 才能恰到好处地进行索取。

       人们关于法治的思想意识

       法的价值选择只有通过实行法治才能实现。法治由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和法治过程等基本要素有机组合而构成。法的价值选择的实现需要法治观念的重塑、法治制度的完善、法治组织的改革和法治程序的贯彻。

       法治观念是法治的思想依据, 是人们关于法治的思想意识。

       它包括着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认识、愿望和要求, 等等。

       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社会法律制度在人们内心中的地位, 影响着立法者立法活动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后果, 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制定状况和完备程度, 也影响着社会成员依法办事与服从法律的状况。不仅如此, 更重要的是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法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情绪和执法状态, 尤其是影响他们对法律的忠实程度。可以设想, 如果没有法治观念作为先导和基础, 是谈不上法的价值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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