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体现人的内在素质

       著名哲学家笛卡尔曾说过, 最美的服装应该是" 一种恰到好处的协调和适中" 。

       不恰当的衣着会引起人们的反感, 给人留下相当不好的第一印象。比如, 一位教师如果以" 西部牛仔" 或" 伴舞女郎" 的打扮走上讲台, 肯定不会受到学生的尊敬, 即使课讲得再好, 水平再高, 也难以改变这一状况。另外" , 爱美之心, 人皆有之" , 美观得体的衣着, 往往首先给人以悦目的感受, 让人产生与他继续交往的愿望" 。先敬罗衣后敬人" 这一古语虽说从道德上讲有所欠缺, 但它毕竟是一个我们无法改变的现实的社会观念。其实这也是情有可原的, 因为对方要了解你的" 内在本质" 还要经过一段时间, 而体现一个人的个性的衣着却让人一目了然, 留下一个直观的印象。

       恰当的着装, 并不是说一定要穿上价钱昂贵的衣服, 有时正好相反, 一味追求华丽富贵, 反而给人以庸俗的印象, 关键是要整洁大方, 能体现人的内在素质。现在有许多公司对所属雇员的着装都有" 规定" , 而它并不是说要穿得怎么好看或衣料质地的好坏, 关键是要符合审美的要求。

       服饰要做到两和谐。一是服饰与人的身体、相貌、年龄、性格等因素和谐, 另一是服饰与时间、气候、场合、职业等的和谐。恰当的穿着真的能改变人, 使人变得较为英俊、潇洒, 或亮丽动人。但是只有先认识自己、了解自己, 才能强调自己、装扮自己, 通过" 着装设计" 达到取长补短的效果, 创造" 自我" 的风格。

       如果你家里有一面穿衣镜, 请你现在就走到镜子前。不要整理头发, 不要换衣服, 也不要任何装饰, 就这样走过去, 邋遢就邋遢吧! 把自己当作别人, 好好地瞧瞧镜中的" 他" :由头到脚不能放松, 也不必过于苛求, 自己看到的是什么样子的人?

       还有, 不要把眼睛对准某一点, 不用管单一的胸围、腰围、臀围以及手或脚怎么样, 只要看整体的感觉就够了, 就好像别人看你那样看看自己, 也许你会发现- - 镜中的这名男士年龄2 0 多岁, 五官端正, 但衣着不雅; 举止虽不像电影明星, 但也很够味道。

       你会发现的缺陷其实很容易掩饰, 你需要为新形象描绘一张蓝图。只有用这种心情来改善自己, 你独特的气质风味才能慢慢地培养出来。

       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

       法的指导丧失了理性。那些邪恶的法律不能因为它利用了法律的形式就能掩盖邪恶的实质而变得善良。事实上" 我们只要按大自然的标准就可以感受到善法与恶法的差异。" 在他心目中除了自然的规则没有其他的规则能使我们分辨法律的善恶。

       与此相反, 实证法学派认为, 法是一种规则, 是一种人为的规则, 是主权者的命令, 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 至于这个主权者或立法者无论是谁, 不论他是独裁君主, 是贵族集团, 是民选议会、都在所不论。只要是掌握国家主权的人, 其制定的规则就是法。其论据有:从法官来说, 即使法是恶法, 也必须得到绝对的遵从。台湾学者杨仁寿指出, 法官为一司法者, 并非立法者, 不得借口法律为一" 恶法" , 而拒绝适用。盖法官动辄以此为理由, 拒绝适用法律, 将使人民法律生活之安定破坏无遗, 甚至侵及立法权, 与法治主义之精神相违背。如果贯彻前项主张, 即会派生" 恶法亦法" , " 法律就是法律" 等原则, 致令法律僵化。众所周知, 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之程序, 非常繁杂, 绝非短期间所能完成, 因之, 法律苟非" 恶" 至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 法官仍应运用法律的阐释方法, 对此" 恶法" 加以阐释, 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 俾能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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