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也从来没有因为某人是他的敌人

       在美国历史上, 恐怕再没有谁受到的责难、怨恨和陷害比亚伯拉罕林肯多的了。但是根据那些传记中的记载, 林肯却" 从来不以他自己的好恶来批判别人" 。如果一个以前曾经羞辱过他的人, 或者是对他个人有不敬的人, 却是某个位置的最佳人选, 林肯还是会让他去担任那个职务, 就像他会派任他朋友去做这件事一样……而且, 他也从来没有因为某人是他的敌人, 或者因为他不喜欢某个人, 而解除那个人的职务。很多被林肯委任而居于高位的人, 以前都曾批评或是羞辱过他- - 比方像麦克里兰, 爱德华史丹顿和蔡斯等。但林肯相信" 没有人会因为他做了什么而被歌颂, 或者因为他做了什么或没有做什么而被黜" 因为所有的人都受条件、情况、环境、教育、生活习惯和遗传的影响, 使他们成为现在这个样子, 将来也永远是这个样子。

       一个人如果心胸狭小, 总是从自私的角度去看问题, 是无法得到他人的支持与拥护。想要有魅力的年轻人要力戒为人褊狭, 主张宽容他人, 因为只有这样, 才能赢得人心。毫无疑问, 宽容不仅是习惯, 也是一种品德, 是年轻人应该养成有助于成功的习惯之一, 是年轻人成大事所必备的德行之一。

       中国人注重" 德" , 一个人有" 德" 才会服人。有才无德, 这样的人也许可逞一时之势, 却不能把握历史的方向, 最终还是会被时间所摒弃。正是本着中华的这种" 德" 而行, 多少中华名士, 都是用他们身上的美德征服了世人, 用他们宽容征服了世界。

       宽容的人能以德服人, 一个人的品德往往就是一种宽容。能容让的人, 决定了他在别人心目中的位置, 而人们在选择自己所追随的目标时, 也往往是以" 德" 字为标准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的价值作为人对自身与法律的关系的一种主观体验必然存在于人与法律的关系之中, 是人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人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也就有助于深入认识法律价值。法律是人类千百年来社会实践的产物, 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 它产生于人的精神活动, 属于劳动的精神产品。

       人创造了法律, 法律又作用于人, 满足人的需要

       既然法是人的价值创造物, 法就应该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法的内容、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都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就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言, 法始终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 它的内容是具体的, 它的目的也是具体的。如果说,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 那么, 法也就必然需要在相互否定的利益之间、互相对立的利益群体之间、直接对抗的阶级之间进行平衡与选择, 以使这种对抗继续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取决于个人的物质生活, 即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 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状况。在一定社会中, 法律的属性、目的与作用总是一致的, 它们决定了法律价值的有无及大小, 从而确定了法律价值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揭示了衡量法律价值的一个根本标准的客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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