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现代社会对法治的普遍认同及其表征

       法的认识论要解决的是人在法的认识上的主客观关系及其是否一致的问题。具体而言, 在法的认识方面, 为什么不得不持怀疑, 怎样才能获得对法的认识的确实性? 它的内容包括哪些? 这都是法的认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

       在本书中, 笔者主要讨论了法的认识主体的范围及其认识能力的问题、法的认识客体及其分类、法的实践形式、法的认识诸环节、诉讼中的认识真实及其检验问题。

       法的价值是法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客观性能, 表现为法为人而存在的肯定或否定的关系。法的价值不同于法的价值判断, 后者纯属主观的东西。如同任何事物的属性一样, 法的价值也是一个相对的范畴, 它只在与其他相关的物质或精神诸范畴的联系和比较之中才能表现出来, 否则, 就无所谓价值。

       在本书中, 笔者以动态的视角从纵的方向阐述了法的价值构成、法的价值体系、法的价值评价、法的价值选择和法的价值观念。其中, 在法的价值选择方面, 着重阐述了法治社会的形成和标志, 也就是现代社会对法治的普遍认同及其表征。

       交谈中打破对方的沉默

       打破对方的沉默。如果对方流露出对此话题不感兴趣而不想开口的情绪, 那最好是马上转移话题, 选择对方乐于谈论的事情进行交谈。或故意创造机会让对方自己转移话题。

       如果对方事先没有准备, 对此话题有兴趣但又不知从何谈起, 那么应以简明的、富有启发性的交谈来开阔对方的视野, 活跃对方的思想, 从而引起对方的谈话兴趣, 消除沉默。

       如果对方自我防卫的意识太重, 不轻易开口, 那么, 就要努力创造非正式的交谈气氛, 支持和鼓励对方无顾忌地坦率地交谈, 不马上反驳对方的观点, 对其一些合理的看法给予赞许, 促其进入交谈。

       如果对方过于谦让而造成了沉默, 则要增强交谈的竞争气氛, 用热烈、紧张而有趣的谈话激发沉默者进入交谈。

最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