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选择和法的价值观念

       法的认识论要解决的是人在法的认识上的主客观关系及其是否一致的问题。具体而言, 在法的认识方面, 为什么不得不持怀疑, 怎样才能获得对法的认识的确实性? 它的内容包括哪些? 这都是法的认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

       在本书中, 笔者主要讨论了法的认识主体的范围及其认识能力的问题、法的认识客体及其分类、法的实践形式、法的认识诸环节、诉讼中的认识真实及其检验问题。

       法的价值是法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客观性能, 表现为法为人而存在的肯定或否定的关系。法的价值不同于法的价值判断, 后者纯属主观的东西。如同任何事物的属性一样, 法的价值也是一个相对的范畴, 它只在与其他相关的物质或精神诸范畴的联系和比较之中才能表现出来, 否则, 就无所谓价值。

       在本书中, 笔者以动态的视角从纵的方向阐述了法的价值构成、法的价值体系、法的价值评价、法的价值选择和法的价值观念。其中, 在法的价值选择方面, 着重阐述了法治社会的形成和标志, 也就是现代社会对法治的普遍认同及其表征。

       说话是为了能成功的办事

       大家知道, 说话是为了办事, 办事必须说话。

       某单位里有一位男士, 爱在业余时间玩扑克, 经常玩到深更半夜。妻子对丈夫的这一做法很不高兴, 下决心要给他扭扭这个弯儿! 一天晚上, 正值丈夫与同事们在一起打牌, 玩到兴头上, 她来叫丈夫了。丈夫答应马上回去, 让她先走。妻子不从, 一定要叫他立即回家, 并动手拖他走。丈夫觉得妻子在家里管这管那可以, 现在管到外边来了, 使他当众丢了面子。回家以后, 他越想越气, 打了妻子一耳光。这位丈夫为何如此大动肝火? 不用说, 是因为妻子使他当众丢了面子。

       俗话说:" 当面教子, 背后教妻。" 纵然这位男士不对, 做妻子的又怎么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掉他的价呢? 假如妻子能换种方式, 一说家里来客了, 或说孩子有病了, 找个借口, 也算给丈夫一个所谓" 男子汉" 的面子。丈夫回家后总不至于打她一巴掌吧! 更何况, 守着那些牌友, 做出这不该做的举动, 牌友们又会有什么感觉呢? 以后又会有谁毫无介意地与丈夫交往呢?

       当面教子是因为子是幼小的, 是未成年人, 无论你在什么场合下教育他、训斥他都不会有损于孩子的身份, 而且还能给他以警示作用。相反, 如果对待妻子也像对待孩子一样, 在众人面前训斥她, 则必然会损伤妻子作为成年人的尊严, 让她下不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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