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每年应纳税3000克朗(按发动机汽缸来划分)

       自1 9 9 0 年8 月至1 9 9 2 年6 月, 捷联邦议会讨论通过了6 部新的税收法( 所得税法、增值税法、道路税法、消费税法、不动产及土地税法、不动产的继承、馈赠及转让税法) , 并决定自1 9 9 3 年1 月1 日起实行。

       ( 1 ) 所得税法。它适用于个人、注册的企业及商业公司。其主要特征是统一税收条件及简化税收法规。它将取代目前实行中的" 个人所得税法" 、" 工资税" 、" 公司所得税" 、" 农业税" 、" 国家岁入" 及其他许多法律规定。新法规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 5 %, 各共和国民族院有权在联邦税率基础上增收5 %。该法取消了有外资参与的公司在税收方面的优惠, 使其按国内公司的同等税率纳税。该法将总工资税( 含企业向社会保险系统交纳的基金) 从国家预算中分离出来。雇主及雇员将分别交纳3 种不同税率的基金:退休及医疗基金、健康保险基金、失业基金。企业( 公司) 将为这3 种基金交纳工资单总额的3 2 %, 其中2 0 %属退休及医疗基金; 1 0 %划入健康保险基金。尽管如此, 企业( 公司) 应交纳的总税额将减少, 目前为5 0 %, 而1 9 9 3 年起只交纳3 4 %。职工将向这3 种基金交纳工资总额的1 7 %, 具体比例分别为1 0 %、5 %和2 %( 类别顺序同前) 。个人将继续免交社会及失业救济金税。该法令还规定:银行存款利息的税率为1 5 %, 股息税率( 2 5 %) 保持不变。新的所得税税表如下:

       年收入( 克朗)

       税率( %)

       6 万以下1 5

       6 - 1 2 万2 0

       1 2 - 1 8 2 5

       1 8 - 5 4 3 2

       5 4 - 1 0 6 万

       3 9

       1 0 8 万以上

       4 7

       ( 2 ) 增值税。该法将取代1 9 5 3 年以来一直使用的营业税及1 9 9 2 年4 月1 6 日刚通过的进口税。不同于营业税的征收办法, 增值税将在生产环节的各阶段分别征收。现有的1 1 %、2 0 %、2 9 %等几种税率将减为5 %及2 3 %两种。新法将对食品、能源及服务行业( 现在不纳税) 课税5 %, 而药品、纺织品及机械设备不纳税。实施增值税后, 物价总水平将提高6 ~8 %。新法还规定, 对转运货物、再出口货物、外国以投资形式进口的货物及被损坏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 3 ) 消费税。对增值税的补充。该种税收既是重要的财政手段, 又是影响消费水平和形式的方法。消费税将对燃料、润滑剂、啤酒、萄萄酒、面粉、酒精及烟草制品课税。与目前的制度相反, 对咖啡、黄金及珠宝不征收特别税。

       ( 4 ) 道路税。该法规定对商用车辆及过境运货车辆征税。小汽车每年应纳税3 0 0 0 克朗( 按发动机汽缸来划分) ; 卡车每年应纳税5 8 0 0 0 克朗( 按轴数区分) 。所得税金将供道路建设及道路维修之用。

       ( 5 ) 不动产及土地税。根据此法, 不动产及土地所有者将纳税。具体规定是:1 ) 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纳税1 克朗; 2 ) 用于商业目的的建筑物:根据不同情况, 每平方米纳税1 ~1 0 克朗不等。根据市政面积的大小, 该项税率指数在0 . 3 ~4 . 5 之间进行调整。例如:不足3 0 0 户居民的市政当局可确定的税率指数为0 . 3 ; 6 0 0 户的指数为1 . 4 ; 2 5 0 0 户为2 . 5 , 而布拉格则为4 . 5 。农业用地的税率为土地价值( 由农业部确定) 的1 %。建筑用地每平方米纳税2 克朗。

       ( 6 ) 不动产的继承、馈赠及转移税。不动产的所有转移者( 通过出售、赠予、继承等形式) 将据此法纳税。不动产的接受者和出售者( 赠予者) 之间的关系对税率的高低起重要作用。该法规定了3 种转移关系:①夫妻与直系亲属之间; ②兄弟、与不动产的赠予者或出售者共同居住或照顾他( 她) 1 年以上者、( 孩子的) 父母、有孩子的夫妇、侄子、侄女、叔叔、姑姑之间; ③其他人之间。属第一种关系者, 其税率仅为不动产价值的1 %; 第二种转移关系的税率为5 %; 第三种转移关系的税率也为5 %, 但如果以出售形式转移, 税率则为2 0 %。

       这些法律连同正在进行的私有化及经济自由化将大大改变经济运行。但是, 国家的分裂可能会影响这些法律的有效实施。一旦国家分裂, 捷克估计会照样实行, 而斯洛伐克将对这些法律做若干修正后实施。无论如何, 这些税收法将构成未来两个国家税收法的基础。因此, 这些法律仍旧是十分重要的。

       要撤退就不宜作任何辩解

       某校某班在一次高考中,数学和外语成绩突出,名列前茅。校长在评功总结会上这样说:“数学考得好,是老师教得好;外语考得好,是学生基础好。”

       在座教师听罢沸沸扬扬,都认为校长说法显得有失公正。一位教师起身反驳:“同一个班,师生条件基本相同。相同的条件产生了相同的结果,原是很自然的事,不公平的对待,实在令人费解。原有的基础与尔后的提高,有相互联系,不能设想学生某一学科基础差而能提高得快,也不能设想学生某一学科基础好而不需要良好的教学就能提高。校长对待教师的劳动不一视同仁,将不利于团结,不能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会场有人轻轻鼓掌,然后是一阵静默。而静默似乎比掌声对校长更有压力和挑战意味。校长没有恼怒,反而“嘿嘿”地笑起来,他说:“大家都看到了吧, X老师能言善辩,真是好口才。很好,很好!言者无罪,言者无罪。”

        尽管别人猜不透校长说这话的真实意思,然而却不得不佩服他的应变能力:他为自己铺了台阶,而且下得又快又好。听了上述回答后,无人再就此问题对校长跟踪追击。

       既要撤退,就不宜作任何辩解,辩解无异于作茧自缚,结果无法摆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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