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不一致的部分
关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 学界的观点比较多。总体来看,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加以界分:一是以法理学单独作参照; 二是以哲学和法学同时作参照。
如果以法理学作参照, 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法理学大体上是一致的, 二者只是同一研究对象的两种表述, 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多持这种观点。
二是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法理学截然不同, 前者完全可以脱离实定法而存在, 而后者则必须以实定法为基础, 从而把法哲学看作纯粹的哲学分支, 德国古典哲学家多持此种观点, 如黑格尔就认为研究法不是研究法本身, 而是研究法背后的" 绝对理性" 。
三是认为法哲学和法理学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既有一致的部分, 也有不一致的部分。就研究对象的一致性而言, 它们都要涉及到法的基本内容, 如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内容及其表现形式、逻辑结构等; 就研究对象的差异性而言, 法理学注重法本身的现象、本质和规律, 而法哲学则注重研究潜藏于法的现象、本质、原理和规律背后的本原问题、认识问题、价值问题及研究方法问题。进一步来说, 法哲学应该更多地研究法或法律背后的" 彼岸世界" , 研究的是法的" 为什么" 的问题, 即法的哲理问题; 法理学则应该更多地关注法律本身的" 此岸世界" , 研究的是法的" 怎么样" 的问题, 即法的原理问题。也就是说, 前者是比较思辨和抽象的, 后者是较为实证、实践和具体的, 而在" 彼岸世界" 和" 此岸世界" 之间, 则是二者的共同研究领域。归结起来, 这三种观点均可以两个圆的关系作比, 第一种情况就是两个重叠的圆; 第二种情况就是两个相离的圆; 第三种情况就是两个相交的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学界主要持第三种观点。
如果把法哲学置于哲学和法学之间作一比较, 也会有三种情况:一是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包含于哲学这个大的范畴, 二是认为包含于法学这个大的范畴, 三是既有属于哲学的部分, 即所谓" 法学中的哲学问题" , 又有属于法学的部分, 即所谓" 哲学中的法学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持第一、二种观点的少有人在, 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显然占绝对优势。
口才在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性
西方人对口才的重视是有目共睹的。他们认识到口才在信息时代的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性。他们也是这样做的。而现实中的市场交易验证了这一点, 交易的双方常常根据一个人的讲话水平和交际风度来判断其学识、修养和能力, 并以此判定是否与之合作。
口才和交际的学问, 在美国、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早已盛行, 不论是学校教育, 还是成人教育都很重视开设这门课程。
当代商场上, 提高商业经营者的口才已显示出迫切性。但长期以来, 国内有一种偏见, 就是不把口才看做是真才实学, 也就更谈不上把口才和交际能力看做是人生的基本功和必修课。有些人甚至认为能说会道算什么? 不过是耍嘴皮子罢了! 可是真的等他需要能说会道的时候, 他已经来不及" 磨嘴上阵" 了。
由于受全球经济一体化影响, 今天人们的经济交往比任何时候都要频繁, 口才的商务作用更加凸现出来。
我们要和对方交涉, 要借鉴对方发展市场的经验, 要引进技术, 要具备谈判转让或赔偿某一经济事件的能力, 还要在大庭广众中讲述自己的意见, 这些都需要有极好的口才, 才能马到成功、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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