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权利受义务制约

       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载体, 也是一定数量权利义务的总和。

       无论是强调权利还是强调义务, 在逻辑上都具有同等的效果。在实践中, 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同属性和人们对于权利义务的不同心态, 情形迥然有别。是保障权利还是保障义务, 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的区别。保障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

       要保障权利, 必须考察权利保障的制约因素。权利的保障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 一是权利受义务制约; 二是权利受权力的制约。

       保障权利要求以权利的实现带动义务的履行。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的两大要素。在权利与义务之间, 作何种价值选择, 是任何法律时代都存在的法的价值判断。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有着一种错误的认识, 似乎两者之间只有一种关系, 学者们的认识也只有一种才是正确的。即只有权利义务一致的理论和口号才是惟一正确的。实际上这是十分狭隘的。从不同的侧面认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其结论自然就有所不同。在价值意义上, 我们所应提倡的是权利先导。因为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是相等的。在理论上似乎强调义务或者权利, 都是一样的, 都能达到二者实现的目的。然而强调义务和强调权利的实际后果是不同的, 因为每个人都有关心自我的本能。权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 具有比义务更大的号召力。因此从保障权利出发带动义务的履行, 比从义务出发更加有效。保障权利的意义远非仅限于此, 它还有利于社会权利的扩大和良性发展。

       心态的正确调整是保持平衡的最好方法

       " 月有阴晴圆缺, 人有悲欢离合。" 这是不可更移的自然规律, 人生又何尝不是如此, 生命的旅途充满崎岖和坎坷, 如果患得患失, 就只会悲观绝望。对于每一个人来讲, 都应该明白有所失才能有所得, 有小失才能有大得, 有局部之失, 才能有整体之得。

       事物都有两面性。得与失, 只是一种心态。有时, 你只有认为你得到了, 你才得到了。你认为失去了, 你就失去了。例如, 某人得了第一, 如果他是一个积极乐观的人, 在这个大范畴内, 他得到的是喜悦, 是信心, 他会更加自信地说:" 我会更加努力的! " 如果他是一个消极悲观的人, 他得到的却是忧郁, 是惴惴不安, 他会这样想:" 迟早我的第一会被别人夺去的" 。

       人世间, 失去与获得是同时存在的, 凡事都是失之东隅, 必然收之桑榆。失去, 本是一种痛苦, 但也是一种幸福, 因为失去的同时也在获得。譬如古老的典故:" 塞翁失马, 焉知祸福" 。塞翁开始时丢失了一匹马, 最后得到的却是儿子的幸存。

       得与失是互递互动、相辅相成的, 没有人能完全把得失分割开来。俗话说" 万事有得必有失" , 它是一架天平, 一边是得, 一边是失, 如何正确看待得失, 理解得失, 保持这架天平不向一端倾斜, 心态的正确调整则是保持平衡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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