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它一般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变化发展

       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需要法。对绝对孤立的个人来说, 法就毫无存在的价值。因为任何绝对孤立的个人存在, 都不可能建立起任何人际关系。没有人际关系, 也就没有人与人的协调,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既不需要协调, 也不需要解决冲突和矛盾, 也就没有产生协调、解决冲突和矛盾的法的可能和必要。法总是多个人共同的行为规则。在法的实施上, 它总是法所代表的人强制某一部分人的根据和手段。此外, 法的各种实践活动也充分体现了人和法的关系的互动。将法的价值主体与法的价值客体连结起来的是人的立法活动, 是法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 是法的实施。

       法是人类的价值创造物, 但法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间总是存在矛盾。这是因为, 从总体上来看, 人的需要是相对动态的, 总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而法则是相对静态的, 法虽然也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 但它一般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变化发展, 更赶不上人的需要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人的需要与法的属性之间的和谐总是暂时的, 而它们之间的矛盾却是永恒的。

       一方面, 法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法在产生的时候, 就具有满足一定的人的需要的性质。从法本身的规范意义上讲, 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法当然是以人们对自己各种行为性质和价值的清楚认识作为基础的, 其中必然包含着人们对法之下的行为的价值期望。这一点在法的创制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故新法总是比旧法更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另一方面, 法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制约人的需要。法在产生或制定以后处于相对稳定和静止的状态, 但人的需要却不会与法一样处于稳定和静止的状态, 它必定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 比如需要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提升, 新的需要不断产生, 等等。这样, 原来的法与现在的需要之间就产生了矛盾, 法不能满足人们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或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需要, 甚至制约或阻碍这样的需要。

       侧重以美媚之貌蛊惑观众的做法

       " 若众歌舞伎" 中的青年男子演员因为年轻貌美, 深受女性观众的喜爱, 演员生活作风糜烂, 经常和观众发生恋情, 时有殉情、私奔等引起社会轰动的事件发生。于是幕府在1 6 5 2 年明令禁止" 若众歌舞伎" 演出活动。然而, 歌舞伎毕竟成为当时日本民众最主要的娱乐活动, 幕府禁止无法断绝民众的喜好, 剧团方面便想出了对付禁令的方法, 把青年男子演出的歌舞伎改为成年男性演出, 于是出现了" 野郎歌舞伎" , 也就是现在日本歌舞伎的原型。歌舞伎从此改变了侧重以美媚之貌蛊惑观众的做法, 转而追求演技, 遂逐渐发展成专门由男演员演出的纯粹演艺。

       明治维新后, 从西洋归国的知识分子和执政者们看到西洋社会里把艺术视为国家文化的象征, 于是就把歌舞伎这项来自妓女的艺术当做了日本文化的代表。歌舞伎从此被视为日本国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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