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表现在宪法惯例和司法惯例

       习惯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 仅由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习惯法是最古老的法律形式, 但是, 在现代各国法律体系中, 习惯法的作用已经大大衰微了, 已不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在我国,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编纂的成文法- - - " 铸刑鼎" 之前, 习惯法就以" 礼" 的形式存在。在英国, 公元1 0 世纪形成全国统一的判例法之前, 在英格兰各地流行的不同的习惯曾经是最早的法律形式。而在宗教法系国家里, 无论是伊斯兰法系、还是印度法系、犹太法系, 在形成统一的宗教法之前, 其法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宗教习惯法, 并且在宗教法发展的过程中, 也一直伴随习惯法的发展。

       在普通法系国家, 习惯法在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曾经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使在普通法形成初期, 在刑事和婚姻家庭方面, 习惯法也是重要的法的形式。在当代, 这类习惯法的作用却大大降低了。然而在普通法系国家, 特别是在英国, 另一类习惯法即惯例却起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表现在宪法惯例和司法惯例。

       在大陆法系国家, 习惯法则不具有在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的地位。虽然同制定法及法的一般原则一起被视为法的主要形式, 但实际上习惯法比制定法的重要性要小得多。一般来说, 习惯法在法国比在德国的作用更小, 因为习惯法在法国大革命以后被看作是陈旧的法律形式, 而德国则由于历史法学派的影响一直比较重视习惯法。直至今天, 习惯法在德国的某些案件中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时甚至大于制定法, 特别是在商法、劳动法方面。

       此外, 习惯法西班牙及西班牙语国家的作用也较为突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很小,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民商事惯例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惯例。

       凡是钟灵毓秀之名山佛寺

       实际上, 凡是钟灵毓秀之名山佛寺, 不仅必有堪舆风水对空间布局的影响, 而且建筑上也随处可见堪舆风水之痕迹。例如建筑形制、祈福装饰、厌胜辟邪物等, 特别是寺门朝向尤注重风水, 其必遥对远处的低凹山峦, 以作为气口; 佛寺开门" 亦依《八宅周书》例, 然佛门坎、艮、震、巽、离、坤、兑七山可开正门, 惟乾山一局, 辰、已三向不可开正门, 或从青龙首乙位出入, 或从白虎首已土开门, 谓之福德门, 最吉。由此可见, 堪舆学对佛寺建筑的渗透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宗教的理性职责就是为人的灵魂寻找一个合于逻辑的归宿, 而寺庙对理想环境的选择, 则是给人一种感性的现实解脱。故佛教对堪舆学之运用, 是为弘扬佛旨奠定更为有利之基础。

       塔这种建筑形式起源于印度, 随着佛教的传入而出现在中国各地的。" 受高台建筑影响的中国古塔, 较之于印度窣堵波, 除具有平面上的宏大规模外, 更创造了空间上的高危气势, 而这种气势极易给人造成沉重的心理压力, 仿佛泰山压顶一般。这样的心理感觉正符合了宗教崇拜的需要, 佛陀的伟大与尊严都在这种心理感觉中淋漓尽致地显现出塔是晋代翻译佛经来。

       时梵文的音译, 梵文原为窣堵波( , 又称塔波、浮图, 意思为高显或坟冢, 本为埋葬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佛舍利和遗物之建筑。塔的形制传入中土后, 与中国固有的建筑形式和文化传统融合, 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 形成了亭阁式、密檐式, 楼阁式、金刚宝座式、覆钵式、花式、门式、过街式、宝箧茚经式等艺术造型与结构形式。同时, 塔作为一种典型的宗教建筑, 也已经远远超出了佛教的局限。其高耸突兀、直插云天向上发展的艺术形象所具有的非常鲜明的个性, 将人的视线与思维引向奥秘的苍穹, 启发人对宇宙无垠之感受, 体现了一种至高无上的宗教精神。所以, 塔不仅成为中国民众喜闻乐见的传统建筑艺术品, 而且赋予塔以种种的文化隐喻、象征。其中塔与传统崇山理念与文化以及堪舆学的融契结合, 即为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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